生育假&育兒假
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;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。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(含)流產的,享受15天產假,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,享受42天產假。
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,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,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。男女雙方休假期間,機關、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、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,工資不得降低;法律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女方經所在機關、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,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。
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滿三周歲前,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;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。
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、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,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、育兒假的假期分配。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,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;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。
生育津貼
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,是對職工因懷孕、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導致勞動暫時中斷給予必要經濟補償。
根據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,參保職工分娩前(含分娩月)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,其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;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,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;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,分娩之月后(含分娩月)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,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予以補支。
目前,本市生育津貼政策規定,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貼。生育嬰兒的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,增加30天生育津貼,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。如難產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,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。
生育津貼=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÷30天×產假天數。此處產假天數為生育津貼發放天數,即128天,另外難產加15天+多胞胎每個加15天。
生育津貼由參保人所在單位發起申領,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參保繳費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辦理。
哺乳時間
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。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;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。
工資待遇
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,限制女職工晉職、晉級、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,辭退女職工,單方解除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。
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,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,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。但是,用人單位依法解除、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、服務協議,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、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、服務協議的除外。
離婚政策
女方在懷孕期間、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,男方不得提出離婚;但是,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