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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二維碼
      • 懷孕期
      • 分娩后
      • 離婚
      • 喪偶

      勞動時間和勞動量

     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,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。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。

     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。


      工資待遇

     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,限制女職工晉職、晉級、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,辭退女職工,單方解除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。

     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,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,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。但是,用人單位依法解除、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、服務協議,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、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、服務協議的除外。


      離婚政策

      女方在懷孕期間、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,男方不得提出離婚;但是,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。

      生育假&育兒假

     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;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。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(含)流產的,享受15天產假,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,享受42天產假。

     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,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,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。男女雙方休假期間,機關、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、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,工資不得降低;法律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
      女方經所在機關、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,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。

     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滿三周歲前,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;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。

     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、企業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,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、育兒假的假期分配。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,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;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。


      生育津貼

     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,是對職工因懷孕、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導致勞動暫時中斷給予必要經濟補償。

      根據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,參保職工分娩前(含分娩月)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,其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;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,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;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,分娩之月后(含分娩月)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,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予以補支。

      目前,本市生育津貼政策規定,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貼。生育嬰兒的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,增加30天生育津貼,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。如難產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,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,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。

      生育津貼=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÷30天×產假天數。此處產假天數為生育津貼發放天數,即128天,另外難產加15天+多胞胎每個加15天。

      生育津貼由參保人所在單位發起申領,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參保繳費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辦理。


      哺乳時間

     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。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;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。


      工資待遇

     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,限制女職工晉職、晉級、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,辭退女職工,單方解除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。

     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,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,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。但是,用人單位依法解除、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、服務協議,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、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、服務協議的除外。


      離婚政策

      女方在懷孕期間、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,男方不得提出離婚;但是,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。

      撫育子女、照料老人的補償措施

      女方因撫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,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。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;協議不成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
      共同財產

     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,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。

     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,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;認為記載的權利人、標的物、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,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,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。


      住房

      離婚時,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處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,由雙方協議解決;協議不成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
      子女撫養權

      夫妻雙方離婚后,不滿兩周歲的子女,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。已滿兩周歲的子女,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。子女已滿八周歲的,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。

      財產繼承權

     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。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,不受歧視。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。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,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,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。

      • 職場
      • 其他保護及關懷

      職場權益

      用人單位在招錄(聘)過程中,除國家另有規定外,不得實施下列行為: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;除個人基本信息外,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;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;將限制結婚、生育或者婚姻、生育狀況作為錄(聘)用條件;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(聘)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(聘)用標準的行為。

      用人單位在錄(聘)用女職工時,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,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,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、生育等內容。

     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。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。

      在晉職、晉級、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、培訓等方面,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,不得歧視婦女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,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、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。

      婦女在經期、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護。

      在勞動場所,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。

      婦女節

      婦女節(3月8日),婦女放假半天。


      保護女性免受性騷擾

      違背他人意愿,以言語、文字、圖像、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,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。


      兩癌免費篩查

      (一)篩查內容:宮頸癌、乳腺癌

      (二)篩查周期:每三年一次

      (三)篩查對象:北京市戶籍35-64歲婦女

      (四)篩查流程:適齡婦女選擇戶籍所在地篩查機構,電話預約篩查時間,篩查當日攜帶本人身份證、戶口本,進行兩癌篩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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